2007年12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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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娃哈哈”商标转让协议仲裁终止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讯  达能、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纠纷经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有了结果: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娃哈哈集团)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(即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,下称合资公司)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确定终止。
  据悉,杭州仲裁委员会日前作出裁决,并已将仲裁书送达当事双方。仲裁书指出,自1999年12月6日起,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《商标转让协议》已经终止,驳回了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《商标转让协议》,办理“娃哈哈”商标转让申请的仲裁反请求。
  有关人士透露,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:一是商标转让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履行;二是双方对商标转让事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申请,但没有获得批准;三是双方知道且接受了国家商标局不同意转让的事实,且没有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。
  今年6月13日,娃哈哈集团在杭州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,要求终止《商标转让协议》。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《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》,娃哈哈集团认为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“驳回”的依据。
  据悉,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的法律较量已进入了白热化阶段,估计双方在全世界不同的地方约有30件法院诉讼和仲裁案。“商标转让”的争议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,却是双方最基本的争议。记者了解到,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,仲裁庭多次希望双方能够“全线撤兵”,回归到实际的商业利益点进行协商和解。不过,这一提议没有得到达能和娃哈哈的响应。
 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仲裁,但前提条件必须是仲裁程序上违法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。